首页 - 信用服务 - 信用修复
事项名称
信用修复
申请条件
  • 受到镇江市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。
办理材料
  • 材料一:
    1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.docx
    2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.docx(仅限法定代表人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使用)
  • 材料二:
    1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.docx
    2、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.docx(仅限申请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使用)
  • 材料三:
  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.docx
(注: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和选择修复方式略有不同,详见办理流程)
办理方式
  • 线下办理
    办理机构:镇江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
    办理地点: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379、380信用窗口(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工人大厦)
    联系电话:0511-88830988
    办理时间:工作日(上午9:00-12:00,下午1:30-5:30)。7个工作日
  • 线上办理
    *线上办理https://www.creditchina.gov.cn/xyxf/lczy/立即办理
办理流程
  • 第一步
  • 第二步
  • 第三步
  • 第四步
  • 第五步

查看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达到最短公示期

1输入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并点击“搜索”,找到主体。

2找到“行政管理”,点击下方的“行政处罚”分类,可以看到该主体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。

3查看行政处罚信息右上角的“在线申请修复”按钮。

按钮为灰色,则表示未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。
按钮为红色,则表示已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,具备信用信息修复申请条件。
收费标准
  • 免费
设定依据
《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:第四章 信用修复和权益保障
第三十四条 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内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,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。
(一)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,并取得明显成效,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;
(二)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,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;
(三)信息主体应强化诚信自律意识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。
第三十五条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,信息提供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,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,信息提供单位应核实并提出意见。
公示期间无异议的,信息提供单位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,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及时采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。信用修复后,原始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。